【代销理财】徽银理财徽安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30 号(B份额)(PNHY240186)

产品名称

徽银理财徽安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30 号(B份额)(PNHY240186)

登记编码

Z7002424000164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代码

PNHY240186

风险评级

低风险

期限

无固定期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期限,如终止,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销售范围

龙江银行全辖分支机构

产品管理人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托管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式净值型

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

认购起点

起点 0.01 元,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

产品规模

本产品初始募集规模上限:10 亿元人民币。募集规模下限:无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各份额产品募集规模,如调整产品总规模,将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认购期

2024年5月7日

成立日

2024年5月8日

单日单户购买上限

B 份额:认购确认日及单个产品份额交易日单一投资者累计确认认购(申购)金额不超2000 万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单日单户购买上限,如有调整,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认/申购费/赎回费

本产品免收认购费,暂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托管费

本产品按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2%/年收取托管费

固定管理费

按照理财产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0.80%/年收取固定管理费

强制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及比例、产品投资策略,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是产品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决定,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变动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更适合本产品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投资对象及投资比例

1、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上述金融工具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4)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5)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产品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以上金融工具全部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本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100%。

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本产品投资组合满足以下要求:
(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 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策略

本产品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具体投资策略分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金供求、期限结构等变化趋势的研究判断,预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另一方面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等因素,确定组合的各品种比例,在保证组合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 3 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 书的约定。

产品说明书

徽银理财徽安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30号说明书PNHY240186产品B份额

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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