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理财】兴银理财添利天天利51号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TTL9510)

 

产品名称

兴银理财添利天天利51号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

产品销售名称

【兴银添利天天利51号D】(适用【D】类份额)

登记编码

Z700202600012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产品代码

9TTL9510

销售代码

9TTL951D(适用【D】类份额)

风险评级

低风险

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本产品的实际期限受制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情形。

销售范围

龙江银行全辖分支机构

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0.01】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D】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产品规模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0.3】亿元,最小成立规模为【/】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认购期/募集期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5】年【03】月【12】日【09:00】至【2025】年【03】月【12】日【17:00】。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产生的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

成立日

1.本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5】年【03】月【13】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认/申购费/赎回费

本产品免收认购费,暂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

年化费率【0.30%】

投资管理费

年化费率【0.30%】

产品托管费

年化费率【0.03%】

强制赎回费

1)当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2)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

(适用【D】类份额)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货币市场工具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的收益率水平预测,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计算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标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3.具体理财产品利益分配详见《产品说明书》“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产品可直接或通过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投资于上述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销售文件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投资策略

本产品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产品协议文本

销售协议文本

产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