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介绍

龙江银行信用卡章程(4.0版,2022年)

  1总则

  1.1为规范龙江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龙江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龙江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1.2本章程适用于龙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1.3龙江信用卡是龙江银行向单位或个人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4龙江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

  1.5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它当事人均遵守本章程。

  1.6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6.1发卡机构是指向单位或个人核发信用卡,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卡额度,向持卡人提供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机构,龙江信用卡的发卡机构为龙江银行。

  1.6.2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1.6.3担保人是指在向龙江银行行提供担保,承诺当其所担保的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还款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1.6.4特约商户是指与龙江银行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龙江银行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1.6.5本规定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1.6.6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1.6.7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1.6.8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1.6.9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
    1.6.10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1.6.11免息还款期指对于信用卡持卡人,除取现交易外,其它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1.6.12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1.6.13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1.6.14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账单日的最低还款金额的总和。

  1.6.15违约金是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1.7龙江信用卡卡面左上角印有发卡机构龙江银行标识,右下角印有“银联”标识。

 

  2申领条件及手续

  2.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基本账户开户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所有交易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2.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18周岁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能力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龙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以下简称主卡)。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3的个人包括中国居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以下合称境内公民),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直系亲属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其账户项下主卡、附属卡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完全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2.3单位或个人申领龙江信用卡,均应按规定书面或线上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龙江信用卡单位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其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卡种以及卡片的信用额度等。

  2.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龙江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追索费用、以及龙江银行参与上述法律程序和为实现担保偿付而支出的其他各项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

 

  3使用及账户管理

  3.1龙江信用卡可在国内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柜员机等受理银联标识信用卡的受理点使用,也可在国外受理银联标识信用卡的受理点使用。

  3.2持卡人在国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龙江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龙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3.3持卡人到龙江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江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及其附属卡卡人本人所为,龙江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龙江银行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龙江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龙江信用卡到龙江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密码重置。

  3.5龙江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客服电话到龙江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等龙江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龙江银行确认办妥后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龙江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它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龙江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致电龙江银行客服电话通过身份识别后申请补卡。

  3.6发卡机构对龙江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信用卡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龙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龙江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它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龙江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龙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龙江信用卡的,仍偿还该卡所欠债务。

  3.7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3.8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销户时,账户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3.9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最多可取6次,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等值外币),且不超过其信用额度允许的取现限额

  3.10发卡机构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还款,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还款均以银行记账先后顺序为准。

 

  4计息及费用

  4.1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还需按照3.5元/笔的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4.1.1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全部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4.1.2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款项从银行透支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4.1.3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本行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约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计算以日利率为准),上述所有计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4.2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1

  4.3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每年缴纳年费,各卡种年费标准详细以龙江银行网点、官网公示标准为准,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4.4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挂失、补发新卡等业务时,须缴纳工本费20元;补制密码信封10元/信封(加急20元/信封);挂失手续费30元,或损坏换卡手续费20元(加急40元)。

  4.5补制对账单手续费:索取3个月前的对账单,收取手续费2元/份(每份列印1个月的账务信息);调阅签购单副本手续费:25元/卡/份。

  4.6特色卡种、特色业务、特色活动、特色和优惠收费标准,详细以龙江银行网点、官网公示的标准为准。

  4.7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利息及手续费标准以签约当日龙江银行网点、官网公示的标准为准。

  4.8持卡人销户时,溢缴款转入本行账户免费,汇入他行账户按照本行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4.9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它交易收费遵照行业或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4.10龙江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4.11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入账顺序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1发卡机构的权利

  5.1.1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担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

  5.1.2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其它突发性情况等综合因素调整其龙江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5.1.3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龙江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龙江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等。

  5.1.4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龙江信用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江信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1.5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5.1.6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5.1.7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龙江信用卡、盗用龙江信用卡、冒领冒用龙江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龙江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5.2发卡机构的义务

  5.2.1发卡机构应书面或通过龙江银行网站等提供龙江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5.2.2发卡机构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龙江信用卡服务。

  5.2.3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5.2.4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应通过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5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5.3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5.3.1龙江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龙江信用卡的权利。

  5.3.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龙江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5.3.3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约定提供龙江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5.3.4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5.3.5持卡人对龙江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4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5.4.1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在发卡机构要求其供担保时提供担保,并同意发卡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5.4.2发卡机构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5.4.3持卡人应承担龙江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发卡机构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龙江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费用、利息及交易款项。持卡人不得利用龙江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5.4.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江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龙江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龙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5.4.5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龙江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接收的权利。

  5.5特约商户的权利

  5.5.1与龙江银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委托龙江银行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及对账业务。

  5.5.2按约定享受收单机构提供的受理终端设备及宣传推广。

  5.6特约商户的义务

  5.6.1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执行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结算手续费率、终端押金和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要求。

  5.6.2签约时向龙江银行提交审批的商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同等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5.6.3严格执行龙江银行关于特约商户的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账目,配合收单机构及持卡人的对账查询。做好银行卡支付敏感信息的保密工作。

 

  6消费者权益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要求,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7反洗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反洗钱制度要求,严格防范洗钱风险。

 

  8附则

  8.1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8.2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龙江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由龙江银行通过营业网点龙江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在生效日前,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龙江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及收费政策变更持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龙江信用卡,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8.3本章程中关于信用卡的规定适用于原玉兔信用卡和玉兔公务卡持卡人。

  8.4本章程由龙江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8.5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